《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索引号:304/1605755356224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号),结合我市实际,企业管理与巡察监督科起草了我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文稿起草情况进行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和我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张发〔2016〕8号)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201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2018年9月,河北省国资委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省国资委明确了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省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2019年12月24日,省国资委以冀国资办〔2019〕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通知》要求2020年6月底前,要实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同时做好制度备案工作。省国资委69号文通知要求,2020年5月底前报告责任追究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国资关于责任追究工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办法(试行)》。拟征求有关部门和国资委监管企业意见并研究修改后,形成审议稿,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和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拟以市国资委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实施。
制定《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监管企业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先后制定统一了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了责任追究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按照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要求,我市《办法(试行》参照省国资委办法,结合实际,详细规定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管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试行)》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分为1总则、2责任追究范围、3资产损失认定、4责任认定、5责任追究处理、6责任追究工作职责、7责任追究工作程序、8附则共8章71条。《办法(试行)》明确,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办法(试行)》明确,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办法(试行)》要求监管企业据此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四、原则范围
《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它们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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