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一、《条例》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要坚持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类风险交织叠加。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指示,并深入研究部署。但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难点、堵点和盲点,与市领导提出的“将我市打造成全国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要求还有差距。同时,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需要地方立法及时跟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立法背景方面,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2024年3月我省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我市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依据。综上,制定《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且可行。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5年5月30日,张家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做了大量修改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信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6月上旬,多次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条例逐条研究;6月18日至26日,赴阳原、蔚县、赤城、尚义、张北、怀来、崇礼7个县区召开座谈会,收集各方意见建议118条。之后,法工委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修改。7月2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7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专程向省人大法工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7月14日,市委主要领导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门批示。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社会委、应急局对《条例(草案)》再次修改完善并进行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7月17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框架
《条例》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结合张家口实际,在安全生产一般规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监督与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全文共11801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10条24款。这部分内容,在上位法中都有体现,在我市立法是进一步的强调和补充。它不仅仅是简单的原则性声明,它清晰地勾勒出了一套系统化、现代化的我市安全生产治理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核心理念:从“被动监管”到“主动治理”的转变。总则第三条是整个法规的灵魂,它确立了“统筹发展和安全” 和“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核心理念。
2.责任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网络是构建一个无比严密的责任体系,彻底打破了“安全生产只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事”的旧观念。
3.治理机制的创新与深化:不仅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更创新性地提出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联盟”,通过共享资源、共治风险,形成行业自律和互助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共6条13款。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岗前安全确认、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6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共16条28款。本章是《条例》的特色章节,主要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燃气使用、有限空间、新兴特色产业、大型群众活动、人员密集型场所、物业安全管理和服务特殊弱势群体活动单位等8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章 监督与救援,共6条11款。本章主要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核心是构建“预防-监督-救援”的完整链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6条11款。主要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企业重点管理事项、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公职人员履职不力等事项进行了惩戒规定。
四、《条例》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1月4日桥西区力广菜市场发生火灾事故后,暴露出一些行业领域安全基础薄弱、监管责任不清、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三个问题。
(一)安全生产“谁来管”的问题。《条例》从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多个层面细化责任要求,构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这一安全责任主体,从机构人员、资金投入、教育培训、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刚性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什么”的问题。《条例》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对危险化学品、燃气使用、有限空间、新兴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和场景作出专项规定,针对滑雪场、可再生能源、大数据等特色产业,明确了安全许可、设备操作、人员资质等标准。比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现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三)安全生产“怎么管”的问题。《条例》从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应急救援、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刚性要求。特别是对物业服务进行了细致的明确。
五、《条例》突出的十大亮点
按照文锋书记“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的立法要求,条例重点突出了以下十大亮点。
(一)明确新兴行业监管归属。针对平台经济、滑雪场、可再生能源等新兴领域,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破解监管盲区。条款说明:第六条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监管交叉领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细化滑雪场、光伏风电、大数据中心等行业安全要求,如滑雪场需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光伏作业需使用防坠器,大数据中心需配备联动消防设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生产经营单位“全员责任制”,细化各层级人员责任。条款说明:第三条确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原则,明确政府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第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综合管理或直接领导责任,从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也需落实相关责任。
(三)完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资金十大专项用途,保障安全措施落地。条款说明:第十三条明确安全生产资金专项用于安全设备更新维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等十大类事项,要求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保障措施有效落地。
(四)细化危险作业安全管控。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制定全流程安全规范。条款说明:第十九条规范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审批、风险辨识、防护措施、人员资质审核、现场监护等要求;第二十一条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明确“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要求制定作业方案、持续气体检测、监护人员全程值守,严禁盲目施救。
(五)聚焦人员密集场所管理。针对商场、景区等场所,明确多项硬性管理要求。条款说明:第二十四条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开展场地安全检查,极端天气下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第二十五条对商场、景区、学校等场所,明确安全设施配置、疏散通道畅通、每月隐患排查、人员承载限流、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等硬性要求,严禁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六)压实物业服务安全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人安全第一责任,规范检查与管控义务。条款说明:第二十六条将安全职责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季度全面检查、月度专项检查、每周巡查、每日巡检”频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要求物业服务人管控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做好设施维护和危险作业管理,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
(七)健全举报核查奖励制度。区分事故举报核查主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条款说明:第九条明确一般事故举报由县级政府核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级政府核查,上级政府可提级核查;对属实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并公示相关要求。
(八)突出特殊场所安全管理。对棚户区、学校等场所,建立专项管理机制。条款说明:第三十一条要求政府建立棚户区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和安全宣传,强化改造过程安全监管;第三十二条对敬老院、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明确消防通道畅通、设施每周检查、严禁动火作业、杜绝私拉乱接电线、加强防汛管理等针对性措施。
(九)规范应急救援处置流程。要求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明确事故处置义务。条款说明:第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需立即启动预案,控制危险源、组织人员撤离、及时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同时垫付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第三十八条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包括人员抢救、区域管控、资源调用等。
(十)建立履职容错免责机制。划定免责适用情形,明确履职尽责边界。条款说明:第四十三条明确容错免责适用条件,对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已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牟取私利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明确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履职情况、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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