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1-21  发布机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印发以来,对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对投资项目分类监管的针对性不够、决策效率不高、事中和事后监管弱化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市国资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全面回顾,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认真研究并参照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冀政办202270政府办公室2018年印发的《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政府常务会审定,印发了该《办法》

2.《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力争通过《办法》修订完善,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全面全程监管,科学准确把握权责边界,进一步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和转型升级,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一)科学把握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权责定位和管理权限。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二是对政府性项目定义及企业实施权限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性项目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项目相关情况由监管企业按照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要求报送市国资委(政府性项目是指在省内投资建设的纳入国家或市建设规划项目;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主持的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单独批示明确的项目);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需报国资委及市政府审核的事项为: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中,1亿元(含)-3亿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3亿元(含)以上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境外投资项目。其中,市国资委负责审批2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200万美元(含)以上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投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投资额超过3亿元(含)由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以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股权对外出资的投资活动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投资额超过3亿元(含)由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通过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形成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全程全面监管

一是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市国资委主要从必要性、程序性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开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其他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行在过去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基础上,增加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BT、BOT、PPP等模式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实施。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只可调整一次二是要求监管企业应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三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后评价,并于每年年末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专项报告报市国资委三是要求监管企业从投资管理流程、投资决策制度、风险管控、信息化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投资监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

)进一步强化投资风险防范

一是通过设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对企业投资活动划定了“红线”,列入“红线”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从投资布局、投资程序、投资安全、投资回报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监管企业禁止投资的29种情形。二是要求监管企业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要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和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三是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要求企业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避免超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或大幅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的情况出现。对投资风险较大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金融投资、境外投资项目等,逐一提出了监管企业需执行的风险防控要求。

(四)切实增强修订后《办法》的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审核管理的材料报送、审核内容、办理时限等二是明确了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情况检查,以及企业开展后评价等工作的主要内容三是明确了不适用于《办法》的有关情形。通过明确监管事项中涉及的权限、程序、时限要求及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等,切实增强监管要求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办法》主要内容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963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各自职责;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部分,明确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及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管理规定;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备案程序;第四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的有关要求,需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策的项目情形,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需履行的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及需报送的材料内容等;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部分,明确了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履行的有关职责,明确了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项目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形;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部分,明确了监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内容及后评价专项报告的报送程序及报送材料,明确了监管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审计及对项目负责人的奖惩要求等;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部分,明确了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加强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方面需履行的职责,对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类、金融投资、境外投资等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逐项明确了具体的风险防控要求;第八章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对国资委、监管企业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章附则部分,明确了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情形及《办法》的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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